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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租女友1000元一天:可逛街牵手陪聊陪睡,行业内幕比你想的脏乱

2023-08-19 01:18:58   来源:游览地求    

近年来,大龄男青年迫于家中的催婚压力而在网上“租借女友”,为的就是在过年时耳根能得个清净,而“日租女友”的产业链也因此产生。

可“日租女友”看似双赢,男方在父母面前有了交代,女方也赚了一笔外快。但究其根本,却是违法、违背社会公德的。

“日租女友”这一行业是由年轻、面容姣好的女性为男性提供短时期的扮演女友角色的服务。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“日租女友”的报酬极高。

有记者在一个“租借女友”QQ群当中扮演顾客向其中一位“女友”了解到了行情。

租一名“女友”一天的价格通常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,其中不包括来回的吃食住行。一整个流程下来,“租借女友”往往需要花上大几千到上万块钱不等。

一般的“日租女友”仅仅会提供假扮女友与亲朋好友见面的服务。

但其中也有一部分,甚至会为顾客提供“非绿色租赁”。

也就是为顾客提供性服务,提供性服务的“女友”收费往往更高。

但由于市场庞大,总是会有人愿意为此买单。

案例一:女子出租“自己”和男子假结婚,结果赔人又赔钱

小丽做“出租女友”的生意已经做了3年了。

一开始接触到这一行只是为了赚个零用钱,另外是觉得有趣。

可后来小丽发现,干这一行赚的竟然比自己的本职工作赚的都要多。

这天小丽又接到了一个单子,客户周先生,他提出的需求是“假结婚”。

于是双方约定“绿色”出租,约定的报酬是521元/天,租期从8月22至28日,一共7天,而两人的“婚礼”定在8月25日。

双方还约定,小丽来回的车费、吃住费用,统统由男方承担。

不得不说,在谈“生意”的时候,两人聊得还挺投机,周先生还提出,如果真的合得来的话,可以真的试着处一处。

小丽见周先生谈吐举止十分有礼貌,便也同意了。

“25日结婚那天,在他家门口的小巷摆了12桌,4轮,差不多50桌吧,礼金收了大概五六万。晚上他的父母还给了我一个大红包,由于当初有约定,我们结束之后就立马将红包还给了他。”当事人小丽这么说着。

“结完婚”以后,周先生又邀请小丽到当地的各种景点玩了7天,可7天的衣食住行却都是小丽付的钱。

周先生借口要办工厂,所以暂时资金周转不开,让小丽先垫付,自己以后一并还给小丽。

小丽见周先生“没钱了”也会给自己买衣服,和以前的客人都不一样。以前的客人都是完成任务都结清账款,从来不会给自己买礼物。

小丽觉得,周先生是个好人,倒也不至于不还钱,就同意了。

玩了7天以后,周先生又邀请小丽在家里多住几天,小丽也同意了。并且在这期间,两人还发生过两次性关系。

这次的“订单”结束以后,小丽就回到了自己的家里,脑子里尽是与周先生的“甜蜜时光”,并且萌生了和周先生在一起的念头。

可时间过去了几天以后,小丽却察觉出了不对劲。

因为两人约定好的打款时间已经过去几天了,周先生却始终没有联系自己。

小丽就尝试给周先生发微信、打电话,可这时却发现自己已经被周先生给拉黑了!

小丽将两人的事情发上了网络平台。

事情曝光以后,周先生终于出面解释了:我们在租赁期间已经发生了性行为,我们已经发展成恋爱关系了,那我为什么要对女朋友付租金呢?

面对网友的一众指责,周先生又破防了:如果我们是租赁关系,那她为什么租期结束以后还在我家住了一个多月?而且我本来不想说的,我是看她做的事情违法了,我才跟她分手的。

此后,双方又不停放出对方的猛料,场面一度十分难看。

案例二:与租来的“女友”发生了性关系,“女友”伸手要求支付1000元

四川的王先生担心过年会被家中父母催婚,早有先见之明的他便在网上“租”了一个女友回家和他一起过年应付父母。

“女友”叫做晓琳,双方约定300元/天,其中的吃喝玩乐、住宿也全都由王先生来承担。

此外,双方还约定,如果过程中有牵手、拥抱等亲密行为,则按照次数结算“佣金”,王先生都同意了。

大年三十,双方一起回了王先生的四川老家,父母看到已经30岁的儿子终于带回了个女朋友,笑得那是一个嘴都合不拢。

更是做了一桌子的好菜招待这个“准儿媳妇”。

正月初二,晓琳陪同王先生一同前往王先生的舅舅家里走亲戚,两人还在舅舅家中歇下了。

当晚,王先生尝试性地询问了晓琳是否愿意和自己发生性关系,晓琳没有丝毫犹豫就同意了王先生的请求。

王先生高兴坏了,于是两人就在这晚发生了“男女关系”。

可王先生没想到,第二天自己刚醒来,就看见晓琳摊开手掌,向自己要求1000元的佣金!说是昨晚发生性关系的钱。

王先生一下就蒙了:昨天不是你自愿的吗?我们一开始也没有约定这个要收费啊!

而晓琳却说:牵手都要钱,您不会以为咱俩发生性行为还会免费吧?王先生只好无奈地又给晓琳转了1000块钱。

“这租女友也太贵了!明年还是自己认认真真找个女朋友吧!”王先生在内心咆哮着。

«——【·以案释法·】——»

“出租女友”的行为本身是以“人”作为交易标的、商品,违反社会公德,违背公序良俗

“人是一切行为的目的,而非手段。”人是“价值观”,因此人的一切行为都要服务于价值观,并非反过来,通过牺牲价值观来满足人的其他欲望。

我们先不谈“出租女友”背后衍生的色情交易,“出租女友”这一行为本身就不正当。

这样的产业能够发展,属实是一些女性将自己作为商品,用于与他人交换金钱,从而满足自己更大的物欲。

《民法典》第8条规定: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不得违反法律,不得违背公序良俗。

我国法律无法穷尽规定社会各种行为是否正当,因此在第八条做出了要求公民遵守社会公德的原则性规定。

“出租女友”的行为挑战人的尊严,应当得到限制。

以“租女友”的幌子背地发展性交易涉嫌违法

在本文中的第二个案例当中,晓琳的做法实际上涉及“卖淫”行为。

卖淫行为的关键在于:男女双方发生性行为是否建立在以金钱财物为媒介的基础之上。

像晓琳这样的行为,在“出租女友”行业当中称作“非绿色租赁”。

对于这种行为,就不仅仅会被《民法典》约束,还会受到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的惩戒了。

根据我国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三十条规定:严厉禁止卖淫、嫖娼、暗娼以及介绍性质的卖淫、暗娼行为,违规者处以15日以下拘留、警告、责令具结悔过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,可以并处罚5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构成了犯罪的,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此外,若“介绍”其他女性一起从事“出租女友”的行业,并要求提供“非绿色租赁”的,严重的还会涉及刑事处罚。

我国《刑法》第三百五十九条规定: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在“租女友”这个行业,女性被拖欠“租金”,能否寻求法律手段追回?

很遗憾的是,答案是否定的。

根据我国《民法典》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: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

而“出租女友”这一行为,我们在前面已经界定过其性质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。因此,“出租女友”这一行为是无效民事法律行为,“出租女友”的合同自始不具备合同的生效要件。

若男子事成之后不愿付款,通过民事途径是无法要求其履行合约的。

«——【·结语·】——»

“儿孙自有儿孙福”,希望父母可以成全子女的心意,不要过度地催促子女的婚姻大事。

如果子女一个人能够过得更快乐,强行要求其找到“结婚搭子”,只是徒增两个人的不幸罢了,那又何必呢?我们最初的出发点,不是希望让子女能够获得幸福吗?

其次,“出租女友”有风险,参与需谨慎。

电视剧上完美的结局并不会落在每个人头上,不是所有女生都能够通过“出租女友”找到自己的“孙翌伟”。

而且即便是不想爱情、只为求财,但这一行能否要到钱并没有法律保障;需要同床共被,也难以保证对方是否能够扛得住“诱惑”。

赚钱最稳妥的方法还是踏踏实实地提高自身竞争力,从而堂堂正正地获取劳动报酬。

对此,您有什么意见或者建议呢?

欢迎留言评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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